(2015)喀法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李晓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李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晓辉,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4)喀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晓辉在赤峰市松山区农商行银山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