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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淑娟与石书杰、天津市臻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娟,石书杰,天津市臻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李淑娟。被告石书杰。被告天津市臻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八间房村北侧。法定代表人鲁宝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高新区东邻劳动路、北邻友谊路嘉园11-102、103、104、105。负责人谭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娟与被告石书杰、天津市臻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淑娟担负。代理审判员  单建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