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程昌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程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被执行人程昌清。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昌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杭滨商外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月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程昌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本院查封了程昌清名下登记的坐落于乐清市城南街道旭阳路中驰湖滨花园67幢413、414室的房产,因上述房产为其他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程昌清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委字第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