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东盗窃罪,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一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丽,无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盗窃罪、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巴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东于2010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原县、磴口县等地多���砸车、入室盗窃失主段勇、杨飞、杨波等17人财物,价值112007元;被告人李某明知其丈夫王东盗窃苹果5S土豪金手机一部并共同销赃,且为其保管销赃得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十七起(其中一起未遂),价值112077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犯罪所得的收益而故意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东、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东在临河区东环办警辉社区5062号,盗窃失主高波家极品云烟2条,价值460元;红梅香烟5盒,价值30元,共计价值490元。赃物已挥霍。2.2011年8月2日中午,被告人王东在临河区四季花城三区东门河套特产店内,盗窃失主段勇���尔144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200元;三星黑色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海尔白色手机一部,价值150元;碧海云天金卡一张,共计价值2550元。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3.2012年夏季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王东在巴彦淖尔市五原县永胜一巷70号,盗窃失主杨飞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价值100元;粉色直板手机一部,价值100元,共计价值200元。赃物已挥霍。4.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东在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建筑路康家大院(原极品狗肉馆)内,盗窃失主杨波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3240元。赃物已挥霍。5.2013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王东在临河区北环办春和巷距北环路50米路东,盗窃失主池茸停放的长安车内现金2500元;金立荷塘月色手机一部,价值200元,共计价值2700元。赃款、赃物已挥霍。6.2013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王东在临河区北环办春和西巷附近,用石头将失主张敏停放的速腾牌小型轿车车门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女式包未得逞。7.2013年10月14日中午,被告人王东在临河区八中北墙“心爱数码摄影店”内,盗窃失主徐敏尼康单反相机D90一套,价值5188元。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8.2013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王东在巴彦淖尔市医院北门对面巷道内,用石头将失主吕单路停放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门玻璃砸碎,盗窃车内LV白色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500元。赃款、赃物已挥霍。9.2013年12月份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王东在临河区党校东墙巷内,用石头将失主段云亮停放的新胜达越野车车门玻璃砸碎,盗窃车内保罗男士背包一个,价值120元;内装现金200元,共计价值320元。赃款、赃物已挥霍。10.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东在巴彦淖尔市党校东门家属房北墙,用石头将失主康建勇停放的现代车车门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华硕F9S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600元。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11.2014年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王东在临河区爱民路春和巷附近,用改锥将失主甄保同停放的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车门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1000元;华为P6手机一部,价值1075元;照机机一部,共计价值2075元。赃款、赃物已挥霍。12.2014年2月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东在临河区长春东街新华街办事处七居委巷内,用砖头将失主姜帅琴停放的雪佛莱牌小型轿车车门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女士挎包一个,价值156元;内装现金600元,共计价值756元。赃款、赃物已挥霍。13.2014年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王东在临河区爱民路春平巷口处,用石头将失主娜仁停放的大众汽车车门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女士挎包一个,价值78元;内装现金3000元,共计价值3078元。赃款、赃物已挥霍。14.2014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东在临河区曙光乡曙光村五组14A1��墙西侧,盗窃失主赵茹停放的福田风景面包车内女士挎包一个,价值96元;女士钱包一个,价值80元;内装现金2000元,共计价值2176元。赃款、赃物已挥霍。15.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东在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建设三巷内,乘失主刘恕英未锁车门之机,盗窃白色越野车车内黑色女包一个,内装现金1500元。赃款、赃物已挥霍。16.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东在临河区永安东街旧卫校东墙处,用石头将失主王子华停放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门玻璃砸碎,盗窃车内OPPO手机一部,价值100元;现金20元,共计价值120元。赃款、赃物已挥霍。17.2014年4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东在临河区锦绣园小区西侧拆迁空地,用改锥和砖头将失主刘红梅停放的途锐牌越野车车门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78000元;苹果5S土豪金手机一部,价值4044元;三星W999手机一部,价值4540元;���泰购物卡二张、芳芳会员卡一张,总计价值86584元。案发后,追退失主现金45321.5元、三星W999手机一部、苹果土豪金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二枚、芳芳会员卡一张,退赔价值共计74340.5元。被告人李某明知其丈夫王东盗窃苹果5S土豪金手机一部并共同销赃,且为其保管销赃得款。本院另查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有康建勇笔记本被盗案、徐敏单反相机被盗案、段勇笔记本被盗案,赵茹车内财物被盗案、甄保同车内财物被盗案、姜帅琴车内财物被盗案、刘红梅车内财物被盗案,其余盗窃事实均系被告人王东归案后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的,属坦白。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十七位失主的报案及陈述,证实其财物被盗时间、地点及被盗物品及现金的事实。2.辨认笔录及照片十七份,证实被告人王东对十七起盗窃作��地点进行指认。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住所处搜查出被盗物品后发还失主。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砸车辆进行现场勘验。6.证人刘某、杨某的证言,证实刘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在金川大厦一楼从事手机维修工作。2014年4月中旬,一男一女拿着一部苹果5S手机要维修,之后男人以1000元价格将手机卖给刘某。7.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及申请一份,证实的其盗窃作案时间、次数、所盗财物与上述证据所证实的内容相互印证;同时证实其和妻子李某将盗窃所得的苹果5S手机到金川大厦一楼以1000元价格卖给一手机摊上的男子,卖的1000元由李某替其保管,且二人进行消费的事实;同时还证实其自愿以自有的金项链、金戒指补偿失主刘红梅的损失。13.被告人李某的供��,证实其明知道苹果5S手机是王东盗窃的,其和王东到金川大厦将手机卖掉,卖的1000元王东给其保管后二人消费的事实;同时证实其自愿以自有的一枚戒指补偿失主刘红梅的损失。14.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本案的十七起盗窃犯罪,公安机关只掌握七起盗窃事实,其余均是王东供认的事实。15、情况说明,证实十七起案件中的部分包、照相机及购物卡等物品,无法对其价格作出鉴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十七起(其中一起未遂),价值1120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手机,而故意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东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追退失主,有一起盗窃未遂,综合以上情节决���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决定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二、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王东退赔失主高波人民币490元;退赔失主杨飞人民币200元;退赔失主杨波人民币3240元;退赔失主池茸人民币2700元;退赔失主吕单路人民币500元;退赔失主段云亮人民币320元;退赔失主甄保同人民币2075元;退赔失主姜帅人民币756元;退赔失主娜仁人民币3078元;退赔失主赵茹人民币2176元;退赔失主刘恕英人民币1500元;退赔失主王子华人民币120元;退赔失主刘红梅人民币12243.5元,上述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温 梨审 判 员 郜田野人民陪审员 孔瑞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人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