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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执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怀兴、朱宗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怀兴,朱宗芳,韦士明,韦树宝,侯庆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412-2号申请执行人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怀兴,居民。被执行人朱宗芳,居民。被执行人韦士明,居民。被执行人韦树宝,居民。被执行人侯庆果。申请执行人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怀兴、朱宗芳、韦士明、韦树宝、侯庆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费民初字第3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郭怀兴、朱宗芳、韦士明、韦树宝、侯庆果及各被执行人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万元或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公绪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