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执字第9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529)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孝林,江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989-3号申请执行人周孝林,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江业丽,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王正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周孝林与被执行人江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江业丽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孝林购车款20万元,另赔偿申请执行人2万元,共计2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江业丽已履行154680元,余款未能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子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