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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立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宽诚承隆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泉县安利铁矿有限公司,宽城承隆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宝良,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宽城承隆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玉勤,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才文双。上诉人平泉县安利铁矿有限公司不服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属约定不明,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6日签订的“平泉县安利铁矿设备安装合同”中第十条有明确的约定及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平泉县,故一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