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石玉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石玉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负责人:曹开强,系该行行长。住所地: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368号。委托代理人:谢云萍,系该行职工,一般代理。被告石玉娟,女,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被告石玉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白东审 判 员 刘冬来人民陪审员 余 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袁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