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顺桥、吕秀芬与赣榆县弘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张顺桥,居民。原告吕秀芬,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赣榆县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赣榆县弘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蔡卓雄,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建平,系该公司职工,居民。委托代理人刘飞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桥、吕秀芬与被告赣榆县弘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桥、吕秀芬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桥、吕秀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桥、吕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张顺桥、吕秀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陆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