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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林孝忠申请执行林细弟、林燕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孝忠,林细弟,林燕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林孝忠,男,汉族,1961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林细弟,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林燕花,女,汉族,1962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本院依据巳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汕金法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林孝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细弟、林燕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细弟、林燕花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林孝忠欠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巳冻结被执行人林燕花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林燕花名下房屋,短时间内未能处置变现。另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在证券公司没有开立账户。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燕花名下银行账户巳经冻结,名下房屋巳经查封,短时间内未能处置变现。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在证券公司没有开立账户。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