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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菜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3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12月24日生。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1968年7月14日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15日开庭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