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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宫兆明与张维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兆明,张维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宫兆明(别名宫建国),男,195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执行人张维远,男,193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宫兆明与被执行人张维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宫兆明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维远给付欠款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53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