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嘉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