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寿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寿俊,马波,马富勇,盛传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36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寿俊,男,生于1959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马波,男,生于1982年8月31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富勇,男,生于1976年3月1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盛传昌,男,生于1954年7月26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2长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寿俊马波马富勇盛传昌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305800元及利息2015年1月15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362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均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3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秋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