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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含国与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含国,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含国,男,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拜城县。委托代理人梁春燕,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胜利路西苑小区*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姚振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晓英,新疆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含国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上诉人刘含国不服拜城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含国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含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含国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含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全辉代理审判员  李云丽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彩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