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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一初字第137号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胡某某,女,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向本院起诉后,因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良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芳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