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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执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孙XX与被执行人张X、王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孙xx,伊春市鹏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美执保字第2号申请人张x,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孙xx,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伊春市鹏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伊春市翠峦区曙光办永新街。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经理。申请人张x与被申请人孙xx、伊春市鹏达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x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xx、伊春市鹏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福田牌黑f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广科牌黑fxx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住宅楼房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xx、伊春市鹏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福田牌黑f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广科牌黑fxx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对此车进行买卖、损坏、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皮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