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小诉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贺立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小诉第73号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小区53号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赵元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颜红,该公司员工。被告:贺立庆。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贺立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