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海封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德福、李川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上海封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陆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丹野,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庭利,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德福。被告李川。被告李德宝。被告张丽凤。被告李淑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封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福、李川、李德宝、张丽凤、李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08年6月起至2014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0,417元及滞纳金3,125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封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岳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