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城法字第1203号-4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石支行与佛山市威森微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晶源半导体有限公司,许文迪、魏影嫦、黄永明、张俊文、邓兰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石支行,佛山市威森微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晶源半导体有限公司,许文迪,魏影嫦,黄永明,张俊文,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1203号-4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石支行(原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澜石信用社,下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大马路**号。法定代表人熊伟杰。被执行人佛山市威森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马地街*号新基商厦*层之****号室。法定代表人许文迪。被执行人广州市晶源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号*号楼自编***房。法定代表人黄永明。被执行人许文迪,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魏影嫦,女,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黄永明,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张俊文,男,汉族,1959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邓兰,女,汉族,1986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石支行诉佛山市威森微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晶源半导体有限公司、许文迪、魏影嫦、黄永明、张俊文、邓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377645.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6176.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将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魏影嫦所有的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汾水村以南金兰苑剑兰大厦71梯3层06单元委托相关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上述房屋评估价值为1802300元。经两次降价共三次公开拍卖,于2013年12月24日由买受人阮旭明以最高价1153500元竞得该房产。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16176.45元和房屋评估费5383元后,余款1131940.55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在执行(2013)佛城法执字第1202号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魏影嫦所有的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192号901、907房委托相关机构评估、拍卖。上述房屋评估价值分别为1585000元和1288000元(基准日2013年8月12日),经三次拍卖(其中两次降价拍卖)均未能成交,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分别为1014400元和824400元。本院遂于2014年3月31日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变卖上述房屋,变卖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无人购买。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3)佛城法执字第1202号-3执行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魏影嫦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192号901房作价作价1014400元在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5036元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被执行人魏影嫦对其所负的相应债务,抵债金额为1009364元。现因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192号907房和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丰年路荔丰街9号1301房已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二初子第363号案查封,该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本案移送参与分配。除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12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郑泽坚审判员  赵昌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欣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