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曹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817号原告:曹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长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前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