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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曹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817号原告:曹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长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前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