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赵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亓 珉代理审判员 万 东人民陪审员 咸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胥文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