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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民初字第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丁祥安与张建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祥安,张建华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0801号原告丁祥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海燕,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继红,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祥安与被告张建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丁祥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祥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祥安负担。审 判 长  许夕坤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