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民初字第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丁祥安与张建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祥安,张建华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0801号原告丁祥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海燕,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继红,如皋市林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祥安与被告张建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丁祥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祥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祥安负担。审 判 长 许夕坤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