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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五执补字第0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晓敏与李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敏,李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五执补字第000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敏,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李华敏,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依法作出的(2008)五民一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华敏银行存款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