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五执补字第0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晓敏与李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敏,李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五执补字第000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敏,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李华敏,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依法作出的(2008)五民一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华敏银行存款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