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宝山与王庆靖、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山,王庆靖,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刘宝山。被告王庆靖。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爱民西道169号学院区集中供热办公楼二楼。组织代码证:67993884-6。负责人张东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芝,该公司职员。原告刘宝山与被告王庆靖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刘宝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宝山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盛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