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滨民初字第1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中杰制动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鹤壁中杰制动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滨民初字第1149-3号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岳保生,该公司经理。被告鹤壁中杰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杨工业区东杨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朱军霞,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中杰制动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河南省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海玉审 判 员 周勇瑞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