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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爱伶与康秀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伶,康秀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274号原告吴爱伶,女,1973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志田,男,1954年6月5日出生。被告康秀军,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伶诉被告康秀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伶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爱伶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行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