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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冯彩霞与候友红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彩霞,候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冯彩霞,女,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被执行人候友红,男,1957年11月10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申请执行人冯彩霞与被执行人候友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泽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候友红赔偿申请执行人冯彩霞各项经济损失5253.90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彩霞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候友红已将赔偿款5253.9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恢字第16号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