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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于秀英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英,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金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于秀英,女,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永春,职务村长。申请执行人于秀英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商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秀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金星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商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