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饶民初字第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董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顺,董书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饶民初字第037号原告刘保顺,男,49岁。委托代理人王雷,社旗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书刚,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顺与被告董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顺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兴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景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