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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忠伟与孙作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伟,孙作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39号原告王忠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谢英廷,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作金,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伟诉被告孙作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伟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清算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王忠伟承担。审判员  吴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