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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守国与盐城滨海港经济区淮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守国,盐城滨海港经济区淮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守国,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鹤建。委托代理人项德华,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滨海港经济区淮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戴进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正海,滨海县滨海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守国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滨海港经济区淮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守国上诉称:本案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滨海港经济区淮民村民委员会,而不是一审认定的淮民村第七组;责任划分上应当由滨海港经济区淮民村民委员会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为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守国无责,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另行作出公正判决。被上诉人盐城滨海港经济区淮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本事故是为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本事故责任是由张其兵承担全部责任,村委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已���赵守国进行了抢救治疗,尽到了职责,赵守国的损失应由张其兵承担,村委会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赵守国驳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22元,由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赵守国。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裴葭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