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凯与李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439号原告杨凯,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女,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娇,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凯与被告李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凯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凯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凯负担。审判员 甘玉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