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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辉、秦合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辉,秦合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郓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崔荣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张辉,农民。被执行人秦合才,农民。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辉、秦合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郓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辉、秦合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燕朝峰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