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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超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超,男。辩护人申建国,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超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超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超从湖北襄阳市购买4小袋K粉携带至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在镇平县“金豪门”KTV门口以11000元的价格将4小袋K粉卖给吸毒人郭某某。十余日后,被告人刘超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在同一地点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一袋K粉。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超再次在镇平县航天路“魅力好声音”KTV附近向郭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车内搜出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两袋,分别重46.28克、3.47克,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检出白色粉末含氯胺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超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超当庭供述是郭某某联系要毒品,冰给他毒品让他送货,他本人并不是明知送的货是毒品,是什么样的毒品,及毒品的含量,且没有鉴定为证能够证实这两次送的是毒品K粉的事实,故前两次指控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属于多次贩毒。2、最后一次构成贩卖毒品,其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量刑意见三年以下,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超从湖北襄阳市购买4小袋K粉携带至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在镇平县“金豪门”KTV门口以11000元的价格将4小袋K粉卖给吸毒人员胡郭某某。十余日后,被告人刘超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在同一地点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一袋K粉。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超再次在镇平县航天路“魅力好声音”KTV附近向郭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车内搜出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两袋,分别重46.28克、3.47克,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检出白色粉末含氯胺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照片,证实南阳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刘超所驾驶车辆内查获毒品46.73克。2、书证(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见卷二P1证明被告人刘超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刘超无违法犯罪记录。(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刘超在镇平县航天路“魅力好声音”KTV附近被民警抓获。(4)毒品上缴清单,证实查获的被告人刘超所贩卖的毒品46.73克已上缴的情况。(5)尿检结果照片,证实2014年11月28日对被告人刘超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3、证人郭某某(男,41岁,汉族)的证言:……我在湖北一个叫超超的男子那里买过K粉。去年我在南阳麦克疯KTV通过一个叫唐风雪胡娃认识的超超,当时我们在一起吸过K粉,唐风雪对我说超超能弄来K粉,如果我有需要就找超超,我就记了超超的电话号码。今年大概八九月份,我给超超打电话要一万元的K粉,他就开车给我送到镇平,我又说给他加一千元,当时我手里没钱,是欠帐。我们是在镇平县金豪门KTV门口交易的,他给了我四包K粉。大概一个月前我又给超超打电话问他要三千元的K粉,他又开车送到金豪门KTV门口,给了我一包K粉,我给了他五百元,并说剩下的两千五百元和上次的一万一千元下次来一块付清。超超全名我不知道,大概三十来岁,说家是襄樊的,说普通话,他手机号码是的1388626****。他给我送货开的银灰色奇瑞QQ,牌照记不清了。……我从超超处买来的K粉都是我自己吸的,是我在镇平“LT”KTV和魅力好声音KTV开房间吸的。……我想立功可以吗。前几天我在超超那里买了两千元的K粉,另加五百元运费,总共是两千五百元,约好2014年月11月亮8日晚上21时在南阳市镇平县航天路魅力好声音旁边交货,并且把以前欠他的K粉钱付给他,他肯定会来的,我可以配合你们把他抓住。证实被告人刘超三次贩卖毒品的事实。4、被告人刘超的供述和辩解:……我贩卖毒品给“伟叔”了,两年前我通过朋友认识了镇平县的伟叔,大概在九月份,他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带点K粉,我就给他带去四袋K粉,价值共计一万一千元,在镇平体育馆的金豪门KTV附近我把K粉给了他,他没有给我钱,说先欠着。大约过了十来天,他又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再带点K粉,我又给他送去一袋K粉,价值两千五百元,还是在镇平体育馆附近我把K粉交给了他,这次他又没给我钱,这两次他一共欠我卖给他的K粉钱一万三千五百元。后我和伟叔预约今晚酒店左右在镇平县的魅力好声音KYV再卖给他两千五百元的K粉。我开着一辆长城哈弗车到镇平给他送货,到镇平已是晚上九点多钟,我给他打电话,他说在魅力好声音旁边的一个饭店吃饭,我到饭店门口见到了伟叔,我们刚说了几句话,我带的K粉还没有交给他,公安局的人就到了,把我们抓到这里。我带给伟叔的K粉放在车前面两座位之间放杂物的盒子里,除了给伟叔的一袋,还有放在驾驶位置扶手旁边一两克胡小袋是我自己吸剩下。……我的K粉都是从“兵”那里来的,以前我在酒吧里干胡时候认识一个叫兵的人,我们一起吸过K粉,我知道他有,我卖给伟叔的K粉都是从兵那里拿得,我曾垫了一万元给兵,我不知道兵是干什么的,他是襄阳的,电话是的1887258****,我从兵那里买走K粉是多少钱就卖给伟叔多少钱,我在KTV里面打碟,兵帮我招揽生意,给我小费。我给伟叔送K粉,每次给我五百元路费,除了车辆加油,还能挣二三百元,我给伟叔的K粉每袋大概四十多克,我除了卖给伟叔,没卖过别人,也没卖过其他毒品。证实其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三次贩卖给郭某某的事实。5、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刑)鉴(毒)字【2014】313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论:送检样品中均检测出氯胺酮。6、辨认笔录,证实郭某某辨认出刘超就是贩卖K粉给自己的被告人。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超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超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超前两次贩卖毒品不是明知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刘超的供述和证人郭某某的证言相矛盾,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刘超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未缴纳的罚金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冯雪松人民陪审员  王建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晓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