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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雷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雷某,女,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审判员  张太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