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雷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雷某,女,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审判员 张太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