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执字第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潘雪晶与潘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雪晶,潘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558号申请执行人潘雪晶,农民。被执行人潘谊,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雪晶与被执行人潘谊(2015)蓟执字第055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给付期限内未履行应负的法律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55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冯海鹰审判员  田玉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