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宁波道东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告长春进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道东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长春进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宁波道东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普陀山路45号2幢-1。法定代表人:郝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宇,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进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甲二路南路。法定代表人:陈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道东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进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道东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道东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道东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9元,减半收取即1069.50元,由原告宁波道东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长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