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叶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叶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27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腊石坝碧桂园销售中心内202室。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翔、齐磊,该公司职员。被告:叶顺,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诉被告叶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纠纷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