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杨冬梅、何文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冬梅,何文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牛王庙段100号1栋1单元15层。法定代表人李龙明。被告杨冬梅,女,出生于1985年1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何文平,男,出生于1986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冬梅、何文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3元,由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