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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程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某因重复申请,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某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程某撤回对被执行人吴某的执行申请【(2015)岳执字第0033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严贤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彭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