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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罗浩与孟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浩,孟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545号原告罗浩。被告孟嘉伟。原告罗浩与被告孟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罗浩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