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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才;郑某润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才,郑某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才,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11月1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因吸食毒品被文昌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润,男,20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才、郑某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雪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才、郑某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17日20时许,林某(另案处理)用手机拨打被告人伍某才的手机表示有人要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方约定在文昌市文城镇某网吧门前见面。在约定的交易地点,被告人伍某才将2小包毒品氯胺酮交给林某。林某联系吸毒人员陈某成来到某网吧处,把被告人伍某才交给他的其中1小包毒品氯胺酮,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成。交易完成后,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场将林某、陈某成及被告人伍某才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伍某才身上缴获现金1200元、酷派牌黑色手机一部、琼C·SP7**号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从林某身上缴获1小包毒品、现金150元、HOTOLO牌N18型手机一部;从陈某成身上缴获1小包毒品。2、2014年8月2日晚上,吸毒人员李某潼用手机拨打被告人伍某才的手机联系购买毒品,并约定在文昌市文城镇某酒吧外进行交易。在约定的交易地点,被告人伍某才以700元的价格向李某潼贩卖1包毒品。后李某潼吸食部分毒品,将剩余的毒品分别打成3小包。8月6日16时许,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城镇某宾馆门口外将李某潼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氯胺酮疑似物3小包及手机一部。3、2014年8月6日下午,李某敬用手机拨打被告人伍某才的手机,约定在文昌市文清大道某村处交易毒品氯胺酮。后被告人伍某才用手机联系被告人郑某润的手机,让被告人郑某润向李某敬送1包毒品氯胺酮。后被告人伍某才将1包毒品氯胺酮交给被告人郑某润,被告人郑某润来到文清大道某村处,以100元的价格将所得的1包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李某敬。同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文昌市文城镇某办事处农贸市场门口将被告人郑某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小米3手机一部及扣押琼C·7DZ**飞鹰牌FY100T-2A踏板摩托车一辆;同日,在文昌市文城镇某办事处被告人伍某才家将其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现金650元及酷派牌黑色手机一部,从其居住的房间内查获毒品氯胺酮疑似物4小包、电子秤一台以及透明封口塑料袋若干。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缴获林某的1包可疑物品净重3.98克,缴获陈某成的1包可疑物品净重0.26克,共净重4.24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缴获被告人伍某才的4包可疑物品共净重0.86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缴获李某潼的3包可疑物品共净重7.26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另查明,扣押被告人伍某才驾驶的车牌号为琼C·SP7**号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车辆所有人为伍朝妙。扣押郑某润驾驶的车牌号为琼C·7DZ**飞鹰牌FY100T-2A踏板摩托车,车辆所有人为郑学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证明、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潼、李某敬、李某松、陈某成、李某、万某德的证言,同案犯林某的供述,被告人伍某才、郑某润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伍某才、郑某润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才、郑某润明知是氯胺酮毒品而非法贩卖,其中被告人伍某才非法贩卖氯胺酮毒品三次,共净重16.51克;被告人郑某润非法贩卖氯胺酮毒品一次,净重2.27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才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于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伍某才、郑某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被告人伍某才的琼C·SP7**号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系车辆所有人伍朝妙所有,应予退还;扣押被告人郑某润的琼C·7DZ**飞鹰牌FY100T-2A踏板摩托车一辆系车辆所有人郑学员所有,应予退还。扣押被告人伍某才的黑色酷派手机二部(一部未移交)、现金1850元(已移交本院650元)、电子称一台;扣押被告人郑某润的直板黑色白色底盖小米手机一部,属于二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作案工具及贩毒资金,均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严明国法,打击涉毒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起至���0一七年十月七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某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扣押被告人伍某才的酷派牌黑色手机二部、现金1850元、电子称一台和被告人郑某润的直板黑白色小米手机一部,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伍某才的琼C·SP7**号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一辆,退还给车辆所有人伍朝妙。扣押被告人郑某润的琼C·7DZ**飞鹰牌FY100T-2A踏板摩托车一辆,退还给车辆所有人郑学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人民陪审员  林明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符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