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绍兴县强人针纺有限公司与绍兴如盛针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强人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如盛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齐商初字第50-1号原告:绍兴县强人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国祥。被告:绍兴如盛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强人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如盛针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如盛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强人针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如盛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24元,由原告绍兴县强人针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