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一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木太力甫·艾合买提与卢先刚、杨习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木太力甫·艾合买提,卢先刚,杨习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木太力甫·艾合买提,男,维吾尔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泽普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先刚,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新疆泽普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习敏,男,汉族,1961年5月14日出生,住新疆泽普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木太力甫·艾合买提与被上诉人卢先刚、杨习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木太力甫·艾合买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元,由上诉人木太力甫·艾合买提负担1131元,退上诉人木太力甫·艾合买提1131元。审 判 长 张 荣 琴代理审判员 马 瑞代理审判员 赛诺拜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