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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顿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衍昌诉涂立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衍昌,涂立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顿民初字第34号原告王衍昌,男,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代理人王光林,男,始兴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立良,男,成年人,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衍昌诉被告涂立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妥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衍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衍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文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