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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阮清平与袁晋、袁乐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清平,袁晋,袁乐,北京真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55号申请人阮清平,男,汉族,1962年3月1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袁晋,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山西省住太原市迎泽区起凤街9号27号楼3-3号。被申请人袁乐,女,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北京真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甲101号西G603-1-3。法定代表人袁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人)阮清平与被告(被申请人)袁晋、袁乐、北京真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晋、袁乐、北京真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晋、袁乐、北京真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恩翔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