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波、谢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波,谢娜,董培军,唐永全,张德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65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波。被执行人谢娜。被执行人董培军。被执行人唐永全。被执行人张德学。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诸朱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海波、谢娜、董培军、唐永全、张德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波、谢娜、董培军、唐永全、张德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波、谢娜、董培军、唐永全、张德学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海波、谢娜、董培军、唐永全银行存款591263.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执行员 徐江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