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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承山与谢诗华、周其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06号原告吴承山。被告谢诗华。被告周其斌。被告柏龙艳。被告涂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承山与被告谢诗华、周其斌、柏龙艳、涂成林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的相关财产和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限额400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承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谢诗华、周其斌、柏龙艳、涂成林的财产及银行存款,限额4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