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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崔有廷、崔德云等与扬中市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有廷,崔德云,崔卫中,扬中市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崔有廷。原告崔德云。原告崔卫中。委托代理人王文浪,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朱阳春。原告崔有廷、崔德云、崔卫中与被告扬中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有廷、崔德云、崔卫中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有廷、崔德云、崔卫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崔有廷、崔德云、崔卫中负担。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薪 来源:百度“”